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住松滋市**镇**村。因犯盗窃罪1998年10月16日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杰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6日晚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曲阳县**镇**村耿某某家与耿某某、张某甲夫妻等人一起喝酒后睡在耿某某家。当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耿某某家客厅西侧卧室,用菜刀朝正在和张某甲一块喝酒的曲阳县某某乡中某某村张某乙头部、身上乱砍,后逃离现场。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张某乙因受外力作用,致使面部创口瘢痕累计长达15.8厘米,评定为重伤二级;体表创口长度累计长达48厘米,评定为轻伤一级;右耾骨髁上骨折,右额骨骨折,右尺神经断裂,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1处,轻伤1级1处,轻伤2级3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会鹏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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