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85********,壮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韦某甲、韦某乙(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小区售楼部**楼因琐事与保安肖某某发生争执,后三人合谋教训肖某某,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了两把菜刀放置在**小区售楼部**楼楼梯窗台处备用。同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与韦某甲、韦某乙去到**小区售楼部**楼使用拳脚对肖某某进行殴打。肖某某呼救后,被害人郑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并将韦某甲按倒在地,被告人黄某某则返回窗台处取得菜刀,然后去到售楼部**楼财务室门前处使用菜刀砍击被害人郑某某,致被害人郑某某右后背、右手背等多处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着惠州市惠阳区崇雅路由东往西行驶,去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崇雅路崇雅中学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韦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7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检察官助理:汪煥华
2019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三水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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