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平泉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村居民黄某某因其女儿上学的事与前妻胡某某发生争执,被胡某某从平泉镇的租住处撵出回到**村居住,10月29日下午又打电话问孩子上学的事,被孩子顶撞后自己在家喝酒,酒后黄某某用打火机将其家东屋的衣物点着,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后其跑到屋外打110报警,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黄某某控制,消防队救火后防止了火势的蔓延,经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自家的房子被烧损失为28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王某某、闫某某、黄某甲;鉴定人:周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耿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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