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9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二年级,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18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大江苑市场三叉路口抢去被害人汤某某放在共享单车车头篮里的背包1个(价值人民币5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530元,华为牌手机2台(价值人民币411.66元)、U盘、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于当晚将抢得现金中的人民币19900元分两次存入其卡号62284611*****的农业银行卡中,后又将其中的人民币10000元转存到其持有的卡号为62366******的建设银行卡中,被告人黄某某将抢得的背包、手机、U盘、银行卡等物品丢弃。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车陂南街道启明涌边街*****内被抓获,后其带民警在本市天河区金燕花园找回其丢弃的被害人被抢的背包及2部华为手机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笔录;
8.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光盘3张。
3. 扣押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手机1台、银行卡2张(见扣押清单:NO 0000220)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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