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3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绩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朋友家喝完酒以后,骑共享单车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往北一环路准备回到**宿舍。当骑至北一环与沿河路交口向西200米处,黄某某看到在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女)身材高挑,便心生色心,后黄某某将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转身追上被害人,假借以问路为名向该被害人搭讪,并一直尾随其后,随后,黄某某从被害人后面用双手抱住被害人,见被害人挣扎反抗,黄某某便将其摔倒在马路边绿化带处,用力阻止被害人反抗,强行的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里面摸被害人乳房和下体,嘴里还说些淫秽的话语,期间,被害人见前方来车便急忙挥手呼喊救命,黄某某见状因害怕逃离现场。随后,被害人回家后随即报警。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柏景假日酒店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2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笔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检察官助理:李婉秋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告知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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