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住灵川县**镇**街**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 2019年5月15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廖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莫某甲(已判刑)等人在灵川县**镇**村委办公楼后面新建的未装修的民房里及老村会议室提供场所,雇请莫某乙负责洗牌和发牌,莫某丙负责抽水,供周边部分村民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赌局结束后,陈某某、莫某甲等人还从抽水中抽出部分现金向参与赌博的赌客发放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肖五秀、莫某丙、莫某乙、廖某某、陈某某、莫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立印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壹份、案卷材料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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