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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我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真诚悔罪,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2时许,在乳源县**酒店**俱乐部三楼,被告人黄某某酒后与前台工作人员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遂将杨某某抱起并摔在地上,造成杨某某颈椎、腰椎椎间盘突出。经乳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当晚,被告人黄某某摔伤被害人杨某某后又误入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包房,随后与赵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殴打了包房内的赵某某、邓某某等4人,之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同行人员拉走带离现场。

201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俱乐部喝酒后遇到被害人杨某某,遂上前与其商量赔偿事宜。因未谈妥,被告人黄某某便一脚踢被害人杨某某脸部,造成杨某某头脸部受伤。随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同行人员拦住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得到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湾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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