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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号,现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市**镇**村成某甲家门前挖一条沟,在挖沟过程中将被害人成某甲家门前自来水管挖断,并且在成某甲、成乙两家门口空地上种植油菜,影响了两家的正常通行。

2、2018年5月份,在**市**镇**村被告人黄某某无故辱骂、殴打**村村民成某丙,事后成某丙与黄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3、2018年6月份,在**市**镇**村被告人黄某某无故辱骂、殴打马某某。

4、2019年3月份,在**市**镇**村被告人黄某某无故辱骂、殴打被害人宋某某,并对前来调解矛盾的村委委员翟某某进行殴打、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控告材料、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成某丁、成某戍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成某甲、马某某、成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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