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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湘LQ****牌),在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107国道上认为驾驶中巴车(湘L4****牌,车上乘客约17人)的被害人陈某某超车时,影响到其的正常行驶,在107国道上故意驾驶其小型汽车拦截陈某某驾驶的中巴车,在逼停中巴车后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在击打陈某某头部一拳后,驾车离去,在行使约一公里后,黄某某再次在107国道坪石镇仁里村路口长下坡路段蹲守,并驾驶其小型汽车横向停在107国道其中一条主车道上,待陈某某驾驶中巴车经过时,再次驾驶小型汽车拦截逼停中巴车,随后多次用拳头对着陈某某的头部进行殴打。黄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陈某某正常驾驶中巴车,完全不顾中巴车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过程中造成交通道路堵塞,影响交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上驾驶汽车拦截行驶中的中巴车,随意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驾驶,不顾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庆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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