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253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05年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3年10月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4年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转为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4年5月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哺乳婴儿不执行拘留;因吸毒,于2016年7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8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暂住的瑞安市**街道**路**号**室内,容留林某某以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暂住的瑞安市**街道**路**号**室内,容留林某某以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暂住的瑞安市**街道**巷**号**楼,容留林某某以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19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暂住的瑞安市**街道**巷**号**楼,容留林某某以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瑞安市**街道**巷**号路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姜某某、施某某、薛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秋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瑞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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