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孔某礼,又名孔某欣,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村**,2007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09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孔某礼来到运城市盐湖区**医院内寻找盗窃目标,孔某礼在该医院**病房内盗得被害人郝某忠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后离开,后将该电脑以200元价格出售给张某。经认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元。案发后,张某家属退赔郝某忠损失4500元。
2、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孔某礼来到盐湖区黄河夜市****美妆店内,趁被害人胡某萍理货之际,将胡某萍放在桌上的一部红色VIVO牌X21UD型号的手机盗走,后以200元价格出售给马某存。经认定,涉案手机价格为900元。
3、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孔某礼来到盐湖区条山街****小区门口的**保健店内,趁被害人董某莹睡觉之际,将董某莹放置于床边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牌 X9型号的手机盗走,后以200元价格出售给马某存。经认定,涉案手机价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礼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礼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礼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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