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与业主袁某某签订合同,以每月12000元的价格承租了袁某某所有的英利镇**二楼经营。同年6月12日20时许,黄某某召集袁某甲、郑某某、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十一人在英利镇**酒吧9号包厢喝酒唱歌,期间黄某某提供9号包厢给袁某甲、郑某某、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吸食毒品与跳舞。时至次日0时30分许,雷州市公安局英利派出所民警对该酒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黄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并现场扣押K粉毒品、吸毒工具玻璃圆盘、塑料吸管等物品。经称量,现场扣押的可疑毒品净重为0.96克。现场遗留扣押的可疑毒品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遗留在现场的可疑毒品均检有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K粉1小包、吸食K粉工具盘子1个和吸管3条等;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3. 证人袁某甲、袁某某、朱某某、邱某某、容某某、符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黄某乙、林某某、郑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文书、称量笔录、称量照片等;6. 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 电子数据:光碟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本人经营的酒吧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碟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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