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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8********,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因吸毒于2015年1月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梁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在其位于晋江市**镇**村**乡**号**租房内以红牛饮料泡兑的方式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3,4-甲亚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MDMA”,俗称“摇头丸”)粉末混合物;

2.2020年3月份的另外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梁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其位于晋江市**镇**村**乡**号**租房内以红牛饮料泡兑的方式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MDMA”(俗称“摇头丸”)粉末混合物。

2020年6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接禁毒大队线索称黄某某可能涉毒,遂由**镇**村村干部通知其到**村委会,后传唤其至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辩认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辩认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吸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加贺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晋江市内坑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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