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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村。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5月18日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4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涟源市三甲乡硐岩村“晚水垴上”地段清理房屋地基时,不慎将抽完的烟蒂丢在已清理的杂草中,引发森林火灾。黄某某发现失火后,与前来帮忙的群众一起灭火,直至19时许山火被扑火。黄某某在扑火过程中身体多处被火烧伤。经鉴定,“晚水垴上”失火烧毁林地总面积137.6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18.7亩,宜林荒山18.95亩。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同年6月4日,黄某某上交了补栽苗木保证金2000元到涟源市三甲乡长江村村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提取笔录、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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