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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华某某田家湖生态新区**镇**村**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至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华某某**镇、章华镇实施盗窃作案四次,盗得手机、零食等物品共计价值35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华某某**镇墟场,当日下午5时许,其在被害人张某某夫妇经营的“十里飘香”饭店内吃晚饭时,将张某某放在店内桌上充电的一台华为牌“NOVA2PLUS”型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316.8元)。

2、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杨某某来到华某某**镇明珠酒店三楼的茶楼,趁茶楼吧台无人之际,盗走吧台内的一瓶花生奶、一包旺旺雪饼。

3、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杨某某又来到华某某**镇明珠酒店三楼的茶楼,趁茶楼吧台无人之际,盗走吧台内三瓶娃哈哈八宝粥、一包旺旺雪饼、一瓶红枣牛奶。

4、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杨某某再次来到华某某**镇明珠酒店三楼的茶楼,经翻找未盗窃到财物。步行至四楼的餐厅,在餐厅的厨房内发现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椅子上的外套,杨某某盗走了口袋内的身份证、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行驶证、一张邮政银行储蓄卡、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同时盗走了厨房内的一罐花生米。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领条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龙某某、刘某某、谭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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