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601195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住佛山市顺德区**村镇**街**房。因涉嫌违法问题,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12月30日解除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任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佛山市顺德区生鱼米业有限公司在获得佛山市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业务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东平路的东平大桥桥底收受了佛山市顺德区生鱼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佛山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求其回单位协助了解相关情况的电话后,回到单位被带走并被留置。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委托其妻子将违纪款共人民币110.2万元上交组织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跃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电话139*******;
2.卷宗2册;
3.本案的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监察委员会,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