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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273X,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家住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横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为获取资金,谎称其能从厂家以低于市场价购进车辆,先冒用上饶经开区万玖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后以郭某某或郭某乙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购车合同。郭某某为取得他人信任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履行了部分合同。随后,在被害人前批次订购车辆未交付且明知自己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再次编造“厂家有督导订单任务,优惠幅度更大”的谎言,诱骗被害人与其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全额或部分订车款。先后骗取童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等人购车款共计603.8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用于归还债务、高额娱乐消费及生活开支。具体如下:

1先后骗取横峰县**汽贸老板黄谋甲订车款202.2万元。

2骗取弋阳**车行老板姚某某订车款4万元;

3先后骗取横峰**车行老板黄某乙订车款40.13万元;

4先后骗取上饶县**汽贸老板张某某订车款65.8万元;

5先后骗取上饶**车行老板杨某某订车款15.88万元;

6先后骗取上饶**汽贸老板童某某订车款214.79万元

    7.先后骗取鄱阳**汽车会馆老板袁某某订车款6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购车合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施某某、蔡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童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车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资金共计60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凌云

20201123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横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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