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231964********,江西樟树人,大学文化,原樟树市**局副局长,住樟树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串通招投标罪,7月2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罪
被告人黄某某在任樟树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和樟树市**办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分管河道**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6年期间,为获得被告人黄某某在河道**中的帮助,樟树市“**砂场”股东夏某某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办公室多次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2011年初的一天,为顺利竞拍到2011年至2013年这一期樟树市河道采砂权,樟树市“**砂场”主要股东曾某某和夏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告人黄某某按照上期采砂权拍卖方案制作本期方案,尽早提交樟树市政府,并承诺中拍后给被告人黄某某“加班费”。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按照曾某某和夏某某的要求制定并提交拍卖方案。樟树市“**砂场”主要股东杨某某顺利中拍后,为感谢被告人黄某某,夏某某送给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10万元。
(3)2014年初的一天,为顺利竞拍到2014年至2016年这一期樟树河道采砂权,曾某某和夏某某再次找到被告人黄某某,提出继续按照上期的采砂权拍卖方案制作本期方案,尽早提交樟树市政府,并承诺中拍后给被告人黄某某“加班费”。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按照曾某某和夏某某的要求制定并提交拍卖方案。樟树市“**砂场”主要股东杨某甲顺利中拍后,为感谢被告人黄某某,夏某某送给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10万元。
(4)2014年5月,曾某某、夏某某的合伙人杨某甲竞拍到樟树市河道采砂权后,被告人黄某某假借当时的樟树市**局局长吴某某要入股50万元为名找到曾某某商谈,曾某某叫被告人黄某某找夏某某安排。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夏某某未收取50万元本金的情况下,共收受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2万元。
(5)2017年1月,南昌市新建区**有限公司竞拍到樟树市河道采砂权后,被告人黄某某找到杨某某,说其跟**有限公司的老板说好入股30万元。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支付30万元本金的情况下,共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4.4万元。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8年底,樟树市**局准备启动赣江、袁河樟树段河道砂石开采权下一轮招标。樟树市**局局长黄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某与代表江西******咨询有限公司樟树办事处(以下简称**樟树办事处)的黎某某对接招标事宜。2019年2月13日,黎某某准备将赣江、袁河樟树段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公告在樟树招投标中心网挂网,因河道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河道砂石开采权必须采用公开拍卖方式挂网,故未取得拍卖资质的**樟树办事处无法承接该拍卖项目。考虑**樟树办事处参与了前期准备工作,黄某甲让黎某某继续负责拍卖事宜,由黎某某去联系有相关资质拍卖公司代理拍卖。
招标公告挂网失败后,为减少竞争对手,达到中标的目的,被告人黄某某应曾某某的要求,找到黎某某帮忙将招标公告中采砂船过户截止日期“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改为“2018年12月31日止”,并承诺如按上述要求更改截止日期,便给予黎某某100万元,其中50万元在修改好的拍卖公告挂网成功后支付,另外的50万元在拍卖成功后支付,黎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2月25日,修改好的拍卖公告挂省网公告成功,被告人黄某某送给黎某某人民币50万元。2019年3月5日,曾某某参股的南昌市新建区****有限公司竞拍成功后,被告人黄某某送给黎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在该中标砂场的入股股金中冲减了该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86.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人民币10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清莲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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