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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大街*区**队**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冀******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朝阳北大街与复兴路交叉口北约100米处,与临停在该处的李某某驾驶的冀F*****奔驰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范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桂生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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