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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7时3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B*****大型营运**车由**区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被大冶市交警部门拦停检查发现该车实际乘坐人数为32人,该车核定乘坐人数19人,超员人数超过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2. 证人纪某某、柯某甲的证言;3.现场监控视频;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丽云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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