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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7********,土家族,高中文化,系巴东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8月2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Q****8轻型货车沿245省道从野三关集镇往水布垭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野三关镇青龙桥社区二组路段时,由于超车,与相向行驶的邓某某驾驶的鄂Q****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5mg/100ml。

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某某某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邓某某报警后留在现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身份信息查询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驾驶信息查询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巴东县人民法院(1995)巴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71号检验报告;5.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制作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某某某责任,应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雪梅

检察官助理:高圆林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处所为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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