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8********,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3****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途径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出科丰路西94米路段时,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25.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21831****;担保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866609****。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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