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乡**村,现住乡宁县**镇**村,乡宁县**经营公司*部**。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通过“快手”平台发布了看视频中奖后可以免费领取手机的虚假信息,在获得被害人吴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的信任后,乔某某以QQ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骗取吴某某、蔡某某、王某某3人共计5814元。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乔某某在乡宁县**镇**超市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将骗取的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吴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并取得该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图、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吴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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