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灯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辽K****1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灯塔市光明路建设银行门前,先后与同方向右侧王某某驾驶的辽A****6轿车和左侧刘某某驾驶辽K****7出租车相刮撞,造成三台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3mg/100ml。经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勘查完现场后配合到灯塔市中心医院抽血,后经口头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照片、送达回执、身份证复印件、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协议书、谅解书、声明书、收条;
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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