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是21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小轿车沿**路自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南康区**街道**路**路段时,拒不停车配合执勤民警检查,并加大油门往前冲卡,后在**路**局门口被执勤民警强行拦下,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0mg/100ml。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被查获时提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处情况说明、血样提取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和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0g/100ml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代昌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地:赣州市南康区**园**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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