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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组;所地:普安县**街道**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晚22时许,酒后的黄某某驾驶贵E**5号越野车沿普安县城**路往**新城方向行驶。22时24分,当其行驶到普安县**局门口转弯处时,因酒后神志不清,致贵E**5号越野车右前轮与路边石坎刮擦发生爆胎,车子停于道路中间。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经对黄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值。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黄某某,将黄某某带到普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2020年4月14日,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某某送检血样(编码P1281528)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28mg/100ml。

经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E***5号越野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黄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第589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越野车在普安县城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电话151******9;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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