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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开阳县**镇**村街**组,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贵A3****号小型轿车从开阳县**镇**小区**餐馆出发,准备前往贵阳市乌当区,当其驾车行至开阳县**镇**小区花杆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6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281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269.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川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3984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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