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室,现住址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蓝色无牌正三轮电动车,途经罗源县凤山镇学前路**村**号门口路段时,因避让不及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闽AV****号大众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黄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随后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罗源县医院抽血并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4月9日,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370号)显示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5.17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经书面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说明、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罗源县公安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370号、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C)鉴字第5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23120200000030号);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同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春
检察官助理:张 恩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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