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5********,汉族,初中,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照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桂K*****,于2020年3月29日22时54分,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新大道南新塘镇环城路南28米时,被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4.1 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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