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苏仙区良田镇由北往南行至G107线1993KM+100M路段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14.60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决定书及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
3.现场勘查笔录:公安局侦查员绘制的现场示意图;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永志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8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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