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鄂D****H小型轿车,从洪湖市**镇街道往**镇**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洪湖市**镇**小学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军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镇**街**号,电话1592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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