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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8********,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本市高新区**镇**村**组**号。曾于2017年12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陈仓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陕C2****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台区陈仓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金马回收公司酒驾查处点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报告;

5.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

检察官助理:宋艺博

(院印)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00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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