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孝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 月19 日01 时00 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K****9 号海马牌小型轿车,在孝昌城区沿发展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至发展路72 号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靳某某驾驶的鄂A****T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93.29mg/lOO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黄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鄂K****9小车。2.书证:(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3)交通事故现场照片(4)驾驶人黄某某身份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黄某某驾照吸毒注销查询单,(6)取保侯审决定书。(7)被告人到案经过.(8)谅解书及赔偿凭证,(9)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6.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正常行驶的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华云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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