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路**号**幢**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处,用试拉门把手的方式,打开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闽******的大众牌小车,盗窃该车内中控台处30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
2、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惠安县**路**巷**号车库,用试拉门把手的方式,打开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闽******小车,盗窃该车后备箱内一瓶茅台镇御酱牌白酒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50元。
3、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惠安县**号楼楼**处,用试拉门把手的方式,打开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车牌号闽******别克牌小车,先后盗窃车内装有笔记本电脑的背包和装有证件等物品的挎包。后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得手后,因认为电脑包内财物不值钱便将电脑包放回车内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惠安县**镇***城*幢*梯****室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受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宏
检察官助理张纪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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