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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2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昆磨高速曼庄收费站上昆磨高速行驶。当日22时07分许,当车行至昆磨高速K642+500M勐腊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梅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队,联系电话:1397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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