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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德市邱村镇******因赌博,2018年7月20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2时4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码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广德市邱村镇街道“开心饭店”出发行驶至邱村街道民安路王牌超市路段,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轻微刮蹭,后对方报警。广德市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黄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学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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