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90********,汉族,中专文化,系海口**家居厂股东,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秀英区**镇**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5****小轿车载着朋友李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明日空间酒吧”与李某某的两个朋友一起喝酒。当日4时20分许,喝酒结束后,黄某某和李某某等四人步行出酒吧门口并叫了代驾,因代驾司机提出的代驾费过高,李某某的朋友就让代驾司机离开了。随后,黄某某主动从车后座来到驾驶位准备驾车离开回家休息,当其驾车右拐驶离停车场时剐蹭到停在右侧停车位上的一辆白色琼A1****小轿车。根据群众报警,执勤交警到达现场后,当场依法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64mg/100ml。随后交警依法将黄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154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黄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已主动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的损失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扣押清单、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路**村**号,联系电话18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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