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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台州公安局黄岩分局依法逮捕,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卡哇伊171、咪哒直播等手机直播平台上直播,并通过收费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非法牟某。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数量总计达二十二部。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手机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流水账单、支付宝流水账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孔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91576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一张。

4.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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