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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非法改装紫色现代小轿车停在防城区民族大道和中兴路交叉路口处。当日10时许,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防城大队民警带领辅警巡逻至此地,发现黄某某驾驶的违法车辆。在民警准备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处时,黄某某发动车辆往防城区二桥东路逃窜。在二桥东路执勤的民警接到报告后,在二桥东路恒富广场对面对黄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但黄某某没有停车,而是驾车绕过公安民警的执法车辆,撞击在此地等候绿灯的由被害人唐某某、许某某、吴某某驾驶的三辆车辆,造成三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随后黄某某弃车逃跑,但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本案被撞击的三辆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4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

2.证人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故意冲撞他人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泽波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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