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5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号,住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巢湖市6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6时4分,当其行驶至八一五地质勘察队加油站路口右转弯时,碰撞到驾驶二轮电动车同向行驶的洪某某,造成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双侧肺部大面积挫伤继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洪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津津
检察官助理:高春晨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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