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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区西**小区84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2****号白色帝豪牌小型汽车(载乘许某某、杨某某)沿长春市双阳区官马屯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岭处弯路时,驶出路面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许某某死亡,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许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头部、胸部受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传唤到案,已取得被害人杨佰青及被害人许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尸检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1人死亡、1人受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佳玉

                                检察官助理;刘雪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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