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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小区**栋**室,民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其贵A8****号中型自卸货车搭载被害人陈某乙沿**线从修文县**镇往开阳县**镇**村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车行至开阳县**镇**村**路段时,碰撞同向行驶的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贵JD****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致使贵JD****号轻型自卸货车翻下路坎,造成两车损坏,驾驶人刘某某、乘车人陈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陈某乙经开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死者陈某乙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腹腔、盆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的特征。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贵A8****号中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贵JD****号轻型自卸货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二份、身份证、人口户籍信息表、驾驶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汽车买卖协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贵彰正司鉴【2019】法病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分析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鉴字第SJGZ06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川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78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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