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孙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孙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苏A8****小型轿车沿泗洪县天马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3km+420m处直行时,撞到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孙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被害人孙某甲受伤,车辆损坏。同日21时许,被害人孙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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