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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1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1辆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SY**T*),于2020年4月22日21时05分许,沿广州市增城区朱仙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朱仙路进仙村大道北2844米时,驾驶的车辆碰撞在前步行的被害人申某华,造成被害人申某华当场死亡(经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申某华符合钝性力作用致使颅脑损伤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回执、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谭某鸿、申某萍、谢某华、申某春、黄某勇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

5.现场勘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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