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0********,汉族,大学本科,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白山公安局池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绿园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洪新,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池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6时许驾驶车牌号为吉A****6的小型普通客车,载有乘员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从长白县沿丹阿线向抚松县松江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丹阿线838公里处,因超速行驶及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车辆失控,撞断道路右侧838公里里程碑后又撞到旁边的公路交通标志杆,造成乘车人刘某甲、刘某乙受伤,刘某甲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长白山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暴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长白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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