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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住金某某**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金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上午,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A*****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由栖贤乡方向沿三星大道往三星镇农贸市场方向行驶。09时35分许,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某某三星镇三星大学城路段三星大道与文星路路口处起步右转弯时,所驾车与同向在右侧直行由向某某驾驶悬挂川A*****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确定由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两册和光盘三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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