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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村,现租住在景德镇市高新区**队一私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8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早上6时3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持F驾驶证驾驶不合格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昌江区龙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山路与龙井路红绿灯路口地段,左转弯闯红灯未及时发现由东向西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导致两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被害人李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 年1月2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持F驾驶证驾驶无牌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闯红灯通行,未及时发现在道路上其他车辆行驶的动态,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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