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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云D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会泽县老厂乡拖基嘎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电动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的后果。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复合型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黄某某联系电话:1398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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