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2********,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阳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年04日19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6号小型轿车、被告人苏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L****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村道566线3公里(田某某祥周镇模范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26mg/100ml、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黄某某联系电话1387760****、苏某某联系电话183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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