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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某某(越南名***),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通行证号码***,色当族,越南九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越南广宁省**县**乡**村,案发前住中国广西东兴市**镇**路**楼**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国饭店打工,因未发工资,其便萌生盗窃的想法。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赵某某步行至中国广西东兴市**镇**市场,潜入该市场**楼**员工宿舍被害人杨某某与其儿子居住的房间,将杨某某放在该房间内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侦查民警从赵某某处收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行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羁押在中国广西东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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